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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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8/M號法律

五月三十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立法許可

第一條

(標的)

一、授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便訂定澳門國際機場的建造及經營批給制度的綱要。

二、本許可延伸適用於訂定承批人可獲得的稅務豁免及其他稅務優惠的規定。

第二條

(期間)

本立法許可於本法律公佈後滿九十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