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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八月十日第60/87/M號法令修訂之二月十六日第8/87/M號法令矯正了對某些業務發給行政准照事宜,並顧及維護公共利益及尊重私人正當利益。
在新制度生效後兩年內,出現了若干困難,諸如關於理髮室、髮型屋及美容院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換領准照問題。
因此並配合政府在紀律及教育上的關注,認為適宜給予一個期限,使上述商店持有人得以有利條件將有關商店之情況正常化。
綜上所述;
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澳門總督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理髮室、髮型屋及美容院之情況正常化)
一、給予處於不正常情況之理髮室、髮型屋及美容院之持牌人由本法令公佈之日起計六十天期限,使有關商店之情況正常化,而不加重任何罰款。
二、當進行上款所指的情況正常化,並不妨礙繳付應交之費用。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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