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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6/88/M號法令

三月二十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許可發行澳門大賽車三十五周年紀念幣。

第二條

上條所指紀念幣是根據“Proof”制度鑄造,並在本地區具法定流通力,類別包括:

a)五盎司金幣;

b)“Sovereign Size”類型金幣;

c)五盎司銀幣;

d)“Crown Size”類型金幣。

第三條

五盎司金幣由澳門發行機構發行,附證書,發行限量為五百枚,面值為澳門幣一萬元,並須具以下特徵:

a)重量為五盎司(155.52克),而公差為1‰;

b)純度為999‰;

c)直徑為65毫米;

d)具鋸齒狀邊飾。

第四條

紀念金幣為“Sovereign Size”類型,由澳門發行機構發行,附證書,發行限量為四千五百枚,面值為澳門幣五百元,並須具以下特徵:

a)重量為7.96克,而公差為1‰;

b)純度為916‰;

c)直徑為22毫米;

d)具鋸齒狀邊飾。

第五條

五盎司銀幣由澳門發行機構發行,附證書,發行限量為二千枚,面值為澳門幣五百元,並須具以下特徵:

a)重量為五盎司(155.52克),而公差為1‰;

b)純度為999‰;

c)直徑為65毫米;

d)具鋸齒狀邊飾。

第六條

紀念銀幣為“Crown Size”類型,由澳門發行機構發行,附證書,發行限量為五千枚,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並須具以下特徵:

a)重量為28.28克,而公差為1‰;

b)純度為925‰;

c)直徑為38.60毫米;

d)具鋸齒狀邊飾。

第七條

一、紀念幣正面的圖案為一輛賽車,其周邊刻有“XXXV Aniversário-1954-1988”、面值及“Grande Prémio”的字樣。

二、紀念幣背面的圖案為一艘中國帆船,並鑄有基督十字架及“Macau”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