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4/8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3/1988

刊登日期:

1988.3.28

版數:

1168

  • 修正在公共道路泊車規則第三條一款A項條文(泊車許可)。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23/87/M號法令 - 核准在公眾道路上停車場之經營章程。
  • 第17/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四月二十七日第23/87/M號法令最初文本之中譯本,並公布修改該法令之三月二十八日第24/88/M號法令最初文本之中譯文,以及公布四月二十七日第23/87/M號法令現行文本之中譯本。
  •  
    相關類別 :
  • 停泊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24/88/M號法令

    三月二十八日

    對短時間停泊於具泊車收費錶之位於公共道路之泊車處所規定之時間限制,從使用者需要性之角度看是不足夠的,故根據實際情況對之作出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法律核准之《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四月二十七日第23/87/M號法令所核准《公共道路泊車處經營規章》第三條第一款a項修改如下:

    a) 短時間之停泊(准許之最長停泊時間為兩小時):每半小時一元。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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