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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橫向職程及垂直職程的職位數目,以整體配備訂定,但下款規定除外。【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三、對垂直專有職程,可就各職等或職級訂定本身配備。【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四、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影響晉升的一般或特別規則。【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