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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有需要對五月二十五日第103/85/M號訓令核准實施於無線電器服務的收費暨罰款總表,不論其金額或名稱方面,均須作出調整。
又鑑於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二款之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合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所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賦予之權, 着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一、核准附入本法令實施於無線電器服務收費暨罰款總表。
二、對上款所指表的修改,將以訓令行之。
撤消五月二十五日第103/85/M號訓令及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效力所引致的修改。
本法令於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過。
頒行
護督 薛民信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0/97/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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