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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55/87/M號法令
七月二十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獨一條
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的第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
(名表)
一、僱主須於每年一月份遞交上年度曾獲其支付或發給任何薪酬或收益的散工或僱員的名表,並根據有否進行第二十五條所指的代扣而採用M/3或M/4式表格。
二、......
三、......
四、......
五、......
六、......
第四十五條
(憑單的強制性出示)
一、......
二、倘無出示上款所指文件,公共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及有關行政當局應於十天內,將情況通知有關稽征區公鈔局,並指出納稅人的認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