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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事由:關於中葡教育的五年級及六年級
中葡小學教育是為有意接受此教育方式的華語兒童提供的官立教育,其組織由七月二十五日第22/77/M號法令核准的章程訂定。然而,無論是對章程所定的課程設置還是其內所定的各項目標,均認為應進行重大的修訂。
此六年制的教育體制乃仿效中文教育的框架,且至1985/86學年,一直為本地區各中葡學校所採用。
透過九月六日第129/86/M號訓令的規定,“紀念何東爵士”中葡小學的五年級及六年級的小學教育轉移到“高美士中葡中學暨預備中學”,成為中葡中學預備教育,但仍保留了原小學教育的學習計劃。而在氹仔、路環的中葡小學,其學制保留不變。這一事實,對中葡教育中該二年應屬小學還是中學,在安排上將作出重大改變,故在起草有關章程時應予以考量,但不妨礙可作出修正。
雖然無意在下一學年展開的各項學習結束前提出任何方案,然而,可以且適宜對中葡教育的五年級及六年級的課程設置作一些個別的改動並對某些科目的教學制度作出修改。
基於此,經教育司建議,並根據五月三十一日第81/86/M號訓令授予本人的權限,決定:
1. 為中葡教育的五年級及六年級開設教育試驗制的“音樂”課。
1.1. 以“音樂”課代替“歌詠”課,由專職教師教授,每周二節。
2. 第22/77/M號法令核准的章程規定每周二節的“體育”課,現由專職教師教授。
3. 上述修改適用於所有學校的學生。
命令頒佈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於澳門總督府
教育文化政務司
高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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