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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解除兩幅面積分別為20平方米及19平方米的土地的公產性質,並將之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的私產。該兩幅土地分別在地圖繪製暨地籍署所發出的第DTC/01/485/85號及第DTC/01/484/85號地籍圖內標明,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作為其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