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一、授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便修改關於華務司的專有職程的規定,以及訂定相關的報酬及任用的制度。
二、本許可延伸適用於訂定華務司技術學校教學人員的報酬,以及訂定為進入翻譯員職程的該學校基礎課程及速成課程的學員的報酬。
本立法許可於本法律公佈後滿三十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