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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4/GM/86號批示

鑒於二月八日第一/八六/M號法律、尤其第三十條二款B項、以及六月十五日第四九/八五/M號法令第一O條一及二款之規定;

由於發覺現存工業機構在正規化的情況下,其安全及衛生條件仍極度缺乏,且其之解決因所涉及的費用不足於應付甚至因技術上之不可行;

又鑒於維護勞動者安全及衛生條件,以及保障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本人着令︰

一、按照十一月九日第95/85/M號法令之規定,處於正規化情況的工業場所但未列入該法令第五章之條文內者,倘擬將其場所或持有工業登記證書(TRIE)的部門遷往具有工業入伙許可證的新設施時,得申請屬本批示目的之稅務鼓勵, 但須具備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 ) 經濟司司長按檢查委員會主席之建議的批示,該委員會係按照十一月九日第95/85/M號法令第二四、二五條所預料,並依同法令第二六條A項所要求者。上述批示係基於安全及/或衛生理由,勸諭將場所遷往符合原料及製成品特徵、所採用的科技及/或生產能力之設施內。

B ) 未具有工務運輸司簽發工業入伙許可證的正規化設備。 但倘按照十一月九日第95/85/M號法令第六條一款B項之規定而合法化者則除外。

二、當適用時,可給予如下稅務優惠:

A ) 十年內豁免營業稅;

B ) 十年內所得補充稅減免百分之五十;

C ) 第1/86/M號法律所指條件的物業轉移稅減免百分之五十;

D ) 承繼暨贈與稅減免百分之五十;

E ) 倘在澳門市區,豁免市區房屋稅十年,而在海島市則為二十年,但在此情況時,第一點所指之申請書須附同所租賃單位業主之申請書。

三、該等稅務優惠的給予,並不妨礙將來被認為適合於本目的之其他鼓勵。

四、對第一點所指申請書之報告,由經濟司負責,對第一點A及B項條件遵守之管制,亦屬該司之責任,並當有需要時通知財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