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期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星期六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澳門銀行公會章程

目 錄

第一章(概則)
第一條 名稱
第二條 會址
第三條 宗旨
第四條 法定語文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入會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之代表
第九條 暫停或取消
第三章(公會的部門)
第十條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職能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之選舉
第十四條 任期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務
第十六條 主席及副主席之職能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組成和職能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召集
第十九條 法定人數
第二十條 議決
第五章 (處分)
第二十一條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執行
第六章 (年報及帳目)
第二十三條 結算
第二十四條 核數
第二十五條 預算
第二十六條 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會費的繳交
第七章 (最後條文)
第二十八條 章程的修訂
第二十九條 清算及解散

澳門銀行公會章程

第一章

概則

第一條

名稱

透過本章程設立一非牟利團體,定名為澳門銀行公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Bancos de Macau),英文為(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Banks)。

第二條

會址

本公會現設于澳門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三十二號九零八及九零九室。

第三條

宗旨

一、促進澳門經濟之穩定、繁榮及銀行業務之發展;

二、加強會員間的友誼,增進彼此的了解和合作;

三、推動銀行實務的逐步統一及共通規則的遵守;

四、與政府任何部門或任何公私組織之關係方面代表全體會員;

五、就影响或可能影响銀行業務之任何事宜,與澳門政府機構或有關方面協商,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六、促進及支持調查或研究本地區財經制度的組織及功能,以及銀行的管理和組織;

七、促進和鼓勵調查和研究銀行業務方面關于現代化技術的使用。為此,利用公會本身的資源或借助于其他人士;

八、主動或與私人或團體合作,促進及舉辦銀行雇員培訓課程,教育或康樂活動;

九、對會員間之紛爭,屬本公會職權範圍者,或在有關方面請求下,居中調停及作出仲裁;

十、推廣認為符合本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四條

法定語文

一、本公會的法定語文為中文及葡文。

二、本公會將設法為採用的法定語文與英文之間適當繙譯系統的實現而設立必要的條件。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入會

一、凡獲准在澳門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均得申請為會員,但須以書面向本公會申請。

二、所為決定及通知係于接獲有關申請書後三十天期內行之。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對本公會任何職務或職位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按第十八條一款A項第二部份之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對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五、參與本公會的活動,並享有本公會給予的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公會章程及本公會各部門的議決;

二、竭盡所能為本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三、接受及竭誠履行被選或被委之本公會一切職務;

四、繳交入會費及會費;

五、委派一名正式代表,及一名或兩名候補代表,參與會務。

第八條

會員之代表

一、委派及代替上條五款所指的會員代表,將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二、正式代表因事故障碍或不在時,由一名候補代表出替。

三、任何會員代表在本公會的集會及其他活動方面,得由一名助理陪同,但事前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九條

暫停及取消

一、當會員在澳門地區所經營的銀行業務暫停或受強制暫停時,其會員資格即行暫停。

二、遇有下列任一情況時,會員資格將予取消:

A、不遵守本公會章程,共通規則或本公會部門的議決者;

B、對本公會範圍內所給與的工作,不提出合理理由而屢次拒絕合作,又或作出任何有損本公會聲譽的行為者;

C、在理事會規定期內不繳付入會費或連續六個月不繳付會費者;

D、清算,破產或停止經營銀行業務者。

第三章

公會的部門

第十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公會最高權力部門

第十一條

職能

一、通過及修訂章程;

二、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計畫;

三、通過結算、年報及預算;

四、對入會費及會費金額,作出審議及決議;

五、對規則的採用作出議決;

六、委任本公會法律顧問一名或多名;

七、委任一名或多名技術員,以稽核本公會簿冊及帳目;

八、對章程、共通內部規則或本公會各部門議決之違犯情況,以及對會員所提出的申訴作出裁決,及執行章程規定的處分而不論事前有或無法律意見;

九、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十、對本公會其他部門法定或章程規定的職權以外之事項作出議決。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九名會員組成,一人為主席,三人為副主席。

二、南通銀行及大西洋銀行澳門支行為常務理事。

三、理事會得將賦予的權力和職務授給將來為有關目的而組成之委員會。

第十三條

理事之選舉

一、在不影响第十二條二款的規定下,各理事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出,為此出席會員將獲提供一選票,其上載明所填補之席位數目。

二、在選舉理事會成員時,不得憑授權或其他方式投票。

三、得票最多的成員將當選為理事,但

A、倘有兩名或以上的會員取得相同票數,而彼等入選又超過由得票較多會員所未填補的職位,致彼等不能獲得職位分配時,為著由誰人來填補之目的,將就該等會員進行新表決。

B、倘于首次投票未能填補全部席位時,將按所需數目再付表決,直至作出全部的任命為止。

四、常務理事及理事互選一人為主席及三人為副主席。

第十四條

任期

一、理事會成員以及主席及副主席之任期均為三年,得一次或多次當選並義務担任有關職務。

二、理事會成員不得將其職務授與其他理事或會員。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務

一、向任何公共團體或私人,代表本公會;

二、執行並確保遵守章程、內部規則以及會員大會的議決;

三、于每年三月底之前,編訂及提交會員大會的帳目、年報、工作計畫及預算;

四、建議會員大會為內部規則的採用及修訂;

五、建議入會費和會費金額及有關修訂;

六、聘用人員及訂定有關薪酬;

七、按第五條之規定核准或否決入會的申請;

八、辦理會員的紀律案件,以會員所提出的申訴為基礎進行調查,以及按違例性質或調查結果,及第二十二條一款所指的規定對處分的執行作出決定或向會員大會提議應執行的處分;

九、召開會員大會;

十、建議章程的修訂;

十一、對本公會規則及理事會本身的議決作出解釋,以及確定其真正意義;

十二、對正常會務,例如利率的調整等、作出議決及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主席及副主席之職能

一、主席有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並訂定有關議程的職能。

二、主席及副主席有共同處理日常會務的職能。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組成和職能

一、監事會由主席一人及秘書二人組成,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一次或多次當選。本監事會成員之選舉將遵守第十三條之規定。杛

二、監事會的職能如下:

A、定期審查帳目;

B、對報告及帳目編製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召集

一、本公會各部門的會議應遵守下列程序:

A、會員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每當主席召集或經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會員要求時即行召集之;

B、理事會會議每季最少召開一次,並當由主席召集或經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即行召集之;

C、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及每當其主席召集時即行召開;

D、召集書將載明討論議程,但對未列入議程的問題,不能作出決定。

二、會員大會召集書最少于十五天前發出;理事會和監事會會議召集書最少于三個工作日前發出。

召集書必須以雙掛號寄往會員在本地區主辦事處。

三、在特殊情況下,尤其是涉及維護本地銀行利益的需要時,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的召集將得于較上款所定為短之期間行之,但須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發出。

四、分別按本條一款A及B項要求召開會員大會會議的會員及召開理事會會議的成員,將應向主席遞交有關議程,並請求按情況向全體會員或理事發出召集書。

五、缺少本條二款所指事先發出的召集書,將得以有關成員的一致同意補救之。

六、外人列席會員大會,須事先得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出席會員之許可。

第十九條

法定人數

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在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各該成員出席時,方得召開。

第二十條

議決

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係以出席會員多數票行之,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最後表決權。

第五章

處分

第二十一條

罰則

觸犯本公會章程及規則的會員受如下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警告;

C、暫停會員資格;

D、取消會籍。

第二十二條

執行

一、上條A及B項之處分由理事會決定及執行。

二、其他處分隨著理事會紀律案卷的編製後,經動議提請會員大會決定及執行。

三、會員有答辯權,但該權應在檢控書送達起計算六十天內行使。

第六章

年報及帳目

第二十三條

結算

本公會稅務年度與平常年度相同,帳目截算後將編製結算表,詳列本公會資產與負債、清算以及管理結果帳目。

第二十四條

核數

資產負債表及管理結果帳目將由一名或多名核數師審核,並應製訂有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預算

每年預算連同有關說明及解釋,應于當年三月底之前編妥。每季末將應編製報告,顯示預算收支與實際收支的差距。

獨附款——預算及季報均應郵遞全體會員,並張貼于本公會設施的當眼處。

第二十六條

收入

本公會之收入包括:

——入會費;
——會費;
——所收受之捐助及收益。

獨附款——除理事會訂定的「零用金」外,本公會資金應按會員大會之議決存入本公會成員的信用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會費的繳交

會費于期初繳交。

第七章 最後條文

第二十八條

章程的修訂

一、章程須有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票方得修訂,而會員的召集最少在十五天前為之,以及法定人數將不得少于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

二、倘因法定人數不足而不能進行會議時,主席將立即透過書面通知,于事後第六個工作日召開新的會議。第二次會議最少應有會員百分之五十一出席並得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票為有效議決。

三、倘因法定人數不足而不能召開時,主席將立即透過書面通知,于事後第六個工作日召開新的會議。該次會議得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票為議決。

第二十九條

清算及解散

一、本公會的清算及解散須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決定行之,而會員之召集須于廿一天前以書面通知為之。

二、議決解散本公會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應委派一名清算人,主持清算程序,管理盈餘及于清算完成後將盈餘分配。

三、清算一經完成及將盈餘分配後,本公會即視為已解散。

(本件譯自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