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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裁撤澳門農林廳。
屬澳門農林廳編制的人員,按本身職級轉入海島市政廳人員編制相同職位;為晉升或晉階目的,在原職位的服務時間,視為在轉入的新職位的服務時間。
澳門農林廳的編制外合同人員及散位人員,按本身狀況,轉入海島市政廳職位;屆時海島市政廳可決定將之分派到與其原工作不同的工作崗位,但新工作必須與其學歷及專業技能相符。
上數條所指人員如由本地區或澳門社會工作司分配房屋,則維持有關權利,並有權選擇由海島市政廳分派房屋。
一、檔案及圖書以及經適當作報告的待決程序的卷宗,轉交予海島市政廳。
二、配給澳門農林廳的動產,轉交予海島市政廳;澳門農林廳技術主任及海島市政廳廳長,須適當簽署筆錄,確認接收行為。
三、配給澳門農林廳的不動產,繼續歸本地區所有,由海島市政廳負責保養和管理。
四、海島市政廳就上兩款所指財產的狀況,利用經認證的轉移憑單的副本通知財政司。
訂定一九八六年地區總預算內的海島市政廳年度補償津貼的金額時將考慮本法規規定的財產轉移所產生的負擔。
廢止九月二十七日第34/75省命令、五月二十二日第15/76/M號法令及四月二十八日第33/84/M號法令。
執行本法規所產生的疑問,由總督以批示解決。
本法令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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