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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05/8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8/1985

刊登日期:

1985.11.30

版數:

3423

  • 解散澳門農林廳--撤消五月二十二日第一五/七六/M號及四月二十八日第三三/八四/M號法令及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四/七五號省令。
不生效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廢止 :
  • 第34/75號省令 - 規定除領有第五條一款所指之准照外,禁止以任何方式折斷或損毀種植在公共地方、公路、公共街道或國有林場之樹木。
  • 第15/76/M號法令 - 著在澳門增設澳門農林廳。
  • 第33/84/M號法令 - 在澳門農林廳設一行政人員團體。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05/85/M號法令

    十一月三十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裁撤)

    裁撤澳門農林廳。

    第二條

    (編制人員過渡安排)

    屬澳門農林廳編制的人員,按本身職級轉入海島市政廳人員編制相同職位;為晉升或晉階目的,在原職位的服務時間,視為在轉入的新職位的服務時間。

    第三條

    (其餘人員的過渡安排)

    澳門農林廳的編制外合同人員及散位人員,按本身狀況,轉入海島市政廳職位;屆時海島市政廳可決定將之分派到與其原工作不同的工作崗位,但新工作必須與其學歷及專業技能相符。

    第四條

    (住屋權)

    上數條所指人員如由本地區或澳門社會工作司分配房屋,則維持有關權利,並有權選擇由海島市政廳分派房屋。

    第五條

    (財產轉移)

    一、檔案及圖書以及經適當作報告的待決程序的卷宗,轉交予海島市政廳。

    二、配給澳門農林廳的動產,轉交予海島市政廳;澳門農林廳技術主任及海島市政廳廳長,須適當簽署筆錄,確認接收行為。

    三、配給澳門農林廳的不動產,繼續歸本地區所有,由海島市政廳負責保養和管理。

    四、海島市政廳就上兩款所指財產的狀況,利用經認證的轉移憑單的副本通知財政司。

    第六條

    (給予海島市政廳的津貼)

    訂定一九八六年地區總預算內的海島市政廳年度補償津貼的金額時將考慮本法規規定的財產轉移所產生的負擔。

    第七條

    (廢止)

    廢止九月二十七日第34/75省命令、五月二十二日第15/76/M號法令及四月二十八日第33/84/M號法令

    第八條

    (疑問)

    執行本法規所產生的疑問,由總督以批示解決。

    第九條

    (生效)

    本法令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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