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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解除一幅位於道咩俾利士里面積為104平方米的土地的公產性質,並將之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的私產。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署所發出的第DTC/01/156/85號地籍圖內標明,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作為其組成部分。
根據公佈於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日第四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274/84號護理總督批示所載條件,地籍圖內標明的土地售予南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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