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六月廿五日第50/85/M號法令規定僱主必須填報為其服務的所有工作者的名單,及該法令規定為此目的所用名單之格式,係由總督以常規行為訂定者。
又鑑於上述法令第一O條容許該等名單得以機械化處理單頁代替之。
基上所述及鑑於第50/85/M號法令第七條二款及第一一條二款之規定;
澳門總督合行使二月十七日第一/七六號基本法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一五條一款C項賦予之權,着令如下:
一款 ── 為着遵守第50/85/M號法令第七條一及二款之規定,將採用本訓令附件一之格式之印件。
二款 ── 上款所指印件的填報,將按照連同印件及附屬本訓令的部份提示辦理。
一款 ── 上條一款所指之印件,係按照第50/85/M號法令第一一 條一款規定之條件供給予僱主,由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印件之填報為強制性者。
二款 ── 由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上述所指之印件將不再由治安警察廳供給;僱主應向澳門政府印刷司購買之。
一款 ── 由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第50/85/M號法令第一O條所指之機械化處理單頁,須符合本訓令附件二之格式。
二款 ── 制定上述機械化處理單頁時,應遵循第一條二款所指提示辦理。
三款 ── 因資料已實施自動處理系統的需求,而須對附件二格式之任何個別更變,將成為僱主與負責名單自動處理機關之間的研究對象。
本訓令於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一、僱主認別
一.一 、名稱(姓名/商號)
此名稱應經常與遞交澳門保安部隊各表所用的名稱相同。
任何更改應在附註(第一六點)欄內清楚列出。
一.二、 地址
僱主主辦事處之地址及電話號碼。
一.三、 工作場所數目
請指出工作場所的數目
一.四、 納稅人編號
請指出稅捐廳所給予納稅人的編號
二、工作場所認別
除一.一欄所指外,倘無其他工作場所時,則不需填報。
三、行業類別
請說明本表所指工作場所的主要活動。
例如:零售商業
人造花的製造
醫務所
製衣
餐廳、酒樓
其他等等
七、姓名
請填報工作場所為僱主服務的所有工作者姓名(第七條一款)
九、性別
請在有關行內以「X」填報工作者的性別。
一O、身份證件類別
請按下列名單在本欄填報工作者所持有身份證件類別的代號。
代號 身份證件類別
一九 由葡國行政當局有關身份證明機關所發之認別證
二七 身份證
三五 治安警察廳憑護照所發給之居留證
四三 治安警察廳憑香港身份證及回港證所發給之居留證 明書
五一 其他
一三、職級或職務
請在本欄按下列名單填報工作者職級或職務的代號。
一九 董事及經理
二七 專業技術員
例如:律師、建築設計師、經濟專家、工程師、其 他擔任高度專業職務而非擔任領導職位的人士等。
三五 負責人或組長
例如:工程負責人、科長、其他中級領導人員等等。
四三 行政、商業及其他服務行業的專業及半專業從業員。
例如:會計師、出納員、繪圖員、推銷員、繙譯 員、秘書、書記、司機、接線生、接待員、廚師、 侍應生、電腦程序員及電腦操作員等等。
五一 生產行業的專業及半專業從業員。
例如:電工、機械操作員及控制員、搭棚架技工、 印刷技工、燒焊技工、質量控制員、木匠、油漆 匠、機械士等等。
六O 行政、商業及其他服務行業的非專業從業員。
例如:司機助理、清潔工人、司閽員、廚房助理、 洗衣場僱員、房口清潔工人等等。
七八 生產行業的非專業從業員。
例如:土木建築及工業的非專業工作者。
八六 其他
請指出所有不能用上述代號分類的工作者;尤其是 農業工作者,漁民等等。
一四、 每日記錄
請用「X」填寫每一工作者在有關月內曾提供服務之日的格 內。不應填寫工作者短期缺勤的有關日,(每週休息、假期、 疾病等)。
倘設有「打咭機」(第八條四款)則免除辦理每日填報,但不論 如何,每月送交治安警察廳的表應全部填報(第九條二款)
一六、附註
請用此欄填寫任何需要的附註;尤其是僱主的名稱及/或地址的變更。
關於附件二名單的提示
一、請按本訓令二款所指的提示填報本印件。
二、寫上「X」的位置,用作填寫文字數字資料之用;「9」的位置,用作填寫數字資料之用。
三、第一欄載有給予每一工作者次序的編號。
四、第二欄(姓名)載有工作者的姓名,倘姓名超出三十三個字母時,可分為二或多行寫出。
五、第四欄(性別)指出工作者的性別:
H 為男性
M 為女性
六、第一O欄(總數)指出每一工作者在有關月內曾提供服務的日數。即左欄「X」之總數。
七、「完畢」字樣,只應在表的最後一頁下端印出。
八、按第五O/八五/M號法令第一O條四款之規定,各表應由該法令第一條所指人士或其受權人簽名及加蓋印章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