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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三月三十一日第72/84/M號訓令乃根據五月八日第20/82/M號法令的規定,並參照葡萄牙一月二十七日第32/84號規範性批示所訂定的同類規定,訂定了關於在遵循官方教學計劃的預備班和中學任教所需的適當及充分學歷的規範;
此外,三月二十九日第23/85號規範性批示對上述規範性批示作出了若干修改,本地區有需要予以考慮;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的權能,以及根據五月八日第20/82/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下令:
三月三十一日第72/84/M號訓令的附表修改如下:
一、預備班:
第二組── 葡文及法文:
第一階的適當學歷包括具葡國語文研究專業學士學位。
第三組── 葡文、英文及德文:
第三階的適當學歷包括具國際關係學士學位,但A語文必須為英文。
第一階的充分學歷包括具國際關係學士學位,但B語文必須為英文。
二、中學:
第七組── 經濟:
屬第四階適當學歷的具公共管理及行政學士學位,改為屬該組第二階的適當學歷。
在公共管理及行政學士學位課程中,十二門學科成績及格,且其中兩門學科屬經濟範疇,所具的學歷視為屬該組第二階的充分學歷。
第八組A── 葡文、拉丁文及希臘文:
屬第三階適當學歷的具葡國語文研究專業學士學位,改為屬該組第一階的適當學歷。
第八組B── 法文及葡文:
屬第一階充分學歷的具葡國語文研究專業學士學位,改為屬該組第一階的適當學歷。
具國際關係學士學位,視為屬該組第三階的充分學歷。
上條所指附表更正如下:
分別屬預備班和中學的關於視覺教育及視覺藝術的第五組的適當學歷中:
第一階內,原文為:
“造型藝術課程的特別階段”,
應改為:
“下列課程的特別階段:
造型藝術。”
第二階內,原文為:
“造型藝術課程的基礎階段”,
應改為:
“下列課程的基礎階段:
造型藝術。”
屬中學的關於數學的第一組的充分學歷中:
第一階內,原文為:
“電子工程”,
應改為:
“電機工程”。
屬中學的關於葡文、拉丁文及希臘文的第八組A,以及關於法文及葡文的第八組B的適當學歷中:
備註(a)、(c)、(d)及(f)內,原文為:
“獲學術委員會證實等同上述學科的其他學科”,
應改為:
“或獲學術委員會證實等同上述學科的其他學科”。
屬中學的關於機械技術的第十二組A、電工的第十二組B及土木建築及木材的第十二組E中,原文為:
“(a)(b)”,
應改為:
“(a)或(b)”。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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