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39/85/M號法令

五月十一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許可發行紀念一九八五年總統首次訪澳硬幣,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發行限量為一萬枚。

第二條

在遵守上條所定限量下,許可使用“proof”制度鑄造五千枚,其餘則使用“brilliant uncirculated”制度鑄造。

第三條

紀念幣以訂購方式由澳門發行機構釐定的價值向公眾出售,並附鑄造人發出的保證書。

第四條

發行的紀念幣為銀質,並具以下特徵:

a)純度為925‰;

b)直徑為38.6毫米;

c)重量為28.280克,而公差為1‰;

d)具鋸齒狀邊飾。

第五條

一、紀念幣正面的中心為恩尼斯將軍頭像,周圍以葡文寫上“Visita a Macau do Presidente Eanes”及鑄造年份,頭像下方以中文註明“葡萄牙共和國總統訪澳”。

二、紀念幣的背面中心的圖案為澳門徽號,其上方以中葡文註明“澳門”市字樣及“澳門幣一百元”的面值,其下方為鑄造人檢定章。

第六條

根據本法令發行的紀念幣在本地區具法定流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