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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許可發行紀念一九八五年總統首次訪澳硬幣,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發行限量為一萬枚。
在遵守上條所定限量下,許可使用“proof”制度鑄造五千枚,其餘則使用“brilliant uncirculated”制度鑄造。
紀念幣以訂購方式由澳門發行機構釐定的價值向公眾出售,並附鑄造人發出的保證書。
發行的紀念幣為銀質,並具以下特徵:
a)純度為925‰;
b)直徑為38.6毫米;
c)重量為28.280克,而公差為1‰;
d)具鋸齒狀邊飾。
一、紀念幣正面的中心為恩尼斯將軍頭像,周圍以葡文寫上“Visita a Macau do Presidente Eanes”及鑄造年份,頭像下方以中文註明“葡萄牙共和國總統訪澳”。
二、紀念幣的背面中心的圖案為澳門徽號,其上方以中葡文註明“澳門”市字樣及“澳門幣一百元”的面值,其下方為鑄造人檢定章。
根據本法令發行的紀念幣在本地區具法定流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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