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一、撤銷消費者委員會並解散有關籌設委員會。
二、財政司促使對待決帳目及未支付的負擔作出清算,以及促使籌設委員會將其所擁有的資產及有價物即時歸還公鈔局。
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2/80/M號法令。
本法令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