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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5/M號法令

三月二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一、撤銷消費者委員會並解散有關籌設委員會。

二、財政司促使對待決帳目及未支付的負擔作出清算,以及促使籌設委員會將其所擁有的資產及有價物即時歸還公鈔局。

第二條

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2/80/M號法令

第三條

本法令即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