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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一、裁撤保安評議會及打擊毒品統籌委員會。
二、廢止下列規定:
a)十二月十九日第705/75法令第四條b項及第六條;
b)經二月十二日第22/77/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之一般組織及任務》的第五條b項及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九條;
c)十二月二十七日第47/80/M號法令,但不妨礙其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繼續產生效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86/M號法令
一、裁撤保健衛生評議會、學校保健評議會及體育保健評議會。
二、廢止下列規定:
a)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4/7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衛生司總章程》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七條;
b)四月四日第12/8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體育醫療服務章程》第五條;
c)四月四日第13/8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學校衛生服務章程》第五條。
修訂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4/79/M號法令核准的規章的第一百二十八條,行文如下:
學校保健部應直接與教育文化司、各學校校長及澳門社會工作司保持緊密聯繫,以執行職務。”
一、裁撤工務運輸最高評議會。
二、廢止七月三十日第26/77/M號法令。
執行本法規所產生的疑問,由總督批示解決。
本法規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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