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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已許可設立“澳門保險有限公司”,其中之股東包括“新冠保險公司”及“太古保險公司”;
鑑於“太古”及“新冠”之保單已失效,而昔日按終止之合同受保之實體如今大致由“澳門保險有限公司”之保單承保,故“太古”及“新冠”擬終止其在本地保險市場上之直接參與;
經聽取澳門發行機構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廢止分別許可“新冠保險公司”及“太古保險公司”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之十一月二十七日之第187/82/M號訓令及第190/82/M號訓令。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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