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25/8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3/1984

刊登日期:

1984.12.29

版數:

2607

  • 撤銷十二月三十日第589/72號國令第七條設立之鎗械暨彈藥稽查基金--撤銷鎗械暨彈藥章程第八○及八一條條文以及六月二十三日第一○六/七三號訓令及三月一日第二八/七五號訓令。
不生效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廢止 :
  • 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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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1/73號立法性法規 - 核准槍械及彈藥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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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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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25/84/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撤銷十二月三十日第589/72號國令第七條所設立的“鎗械暨彈藥稽查基金”(下稱“基金”)。

    第二條

    本法令生效後基金的動產撥歸澳門治安警察廳。

    第三條

    一、基金的責任帳目應在三十日內送交財政司審查及核算。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現有的基金行政委員會維持運作,但僅限執行清算職務,且其於了結與公鈔局間的債務後視為撤銷。

    第四條

    因執行五月十九日第21/73號立法性法規所核准的《鎗械暨彈藥章程》而產生的一切收入,完全撥歸公庫。

    第五條

    廢止下列規定:

    a)  五月十九日第21/73號立法性法規所核准的《鎗械暨彈藥章程》的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

    b)  六月二十三日第106/73號訓令;

    c)  三月一日第28/75號訓令。

    第六條

    本法令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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