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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撤銷十二月三十日第589/72號國令第七條所設立的“鎗械暨彈藥稽查基金”(下稱“基金”)。
本法令生效後基金的動產撥歸澳門治安警察廳。
一、基金的責任帳目應在三十日內送交財政司審查及核算。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現有的基金行政委員會維持運作,但僅限執行清算職務,且其於了結與公鈔局間的債務後視為撤銷。
因執行五月十九日第21/73號立法性法規所核准的《鎗械暨彈藥章程》而產生的一切收入,完全撥歸公庫。
廢止下列規定:
a) 五月十九日第21/73號立法性法規所核准的《鎗械暨彈藥章程》的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
b) 六月二十三日第106/73號訓令;
c) 三月一日第28/75號訓令。
本法令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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