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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隨著本地區經濟及社會高速發展,形成對行政當局之各種需求與日俱增,故有必要及時並適當設立一基金組織之機構,以加強回應此等需求之能力,並致力推動在福利、文化及教育等領域內之發展項目,以補充公共及私人方面所開展之其他活動。
這一新機構將以服務澳門及其居民為宗旨,故有全權享用雙語名稱——澳門基金會(Fundação Macau),以展示其活動之範圍。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設立澳門基金會(Fundação Macau),基金會具公法人之法律人格,總部設於澳門——天主之名之城。
二、基金會擁有本身之財產,享有行政及財政自主權,並根據其章程之規定接受監督。
基金會旨在推動文化、慈善及教育活動。
基金會之財產由載於附件章程第三條所指之資產及有價物所組成。
基金會受載於本法規附件章程約束,該章程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在未委任出載於附件之章程第五條b項及c項所指之機關全體成員前,基金會應按籌設制度以下列之方式運作:
一、基金會主席以不定期委任方式指定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負責管理基金會。
二、財政司司長負責監察基金會之財政,為此目的,可由該司之公務員或由基金會出資以合同聘請之核數師提供輔助。
基金會作為簽署人或參與人,對法律行為及訂立合同以及從事其活動之收益所涉及之任何稅項、費用或手續費均享有豁免。一九八四年七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斐迪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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