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7/8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7/1984

刊登日期:

1984.6.30

版數:

1404

  • 調整在本澳行使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汽車司機情况。
相關法規 :
  • 第24/GM/98號批示 - 命令公布六月三十日第67/84/M號法令之中譯本(規範在澳門行駛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之駕駛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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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駕駛准照及執照 - 交通事務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7/84/M號法令

    六月三十日

    第一條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駕駛資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得免試而取得特別駕駛執照,以便根據下條之規定,在澳門地區駕駛車輛。

    第二條

    一、為獲發特別駕駛執照,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b)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出且未逾有效期之駕駛執照;

    c)住所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公司之澳門合法代表之聲明書。聲明書中應承諾使駕駛員有良好行為,並承諾在不聘用駕駛員時,將駕駛執照交還發出執照之實體。

    二、持有特別駕駛執照者,僅可駕駛載貨或載客之輕型車輛或重型車輛。

    三、執照持有人僅可駕駛本條第一款c項所指公司之車輛,且該等車輛必須掛有澳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地之註冊號牌。

    四、特別駕駛執照有效期為一年,可續期,續期時應遵守本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

    五、特別駕駛執照為藍色,其式載於本法規之附件,且該附件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六、發出特別駕駛執照之費用為澳門幣一百元。

    七、為特別駕駛執照續期,上述第一款c項所指之公司代表應於駕駛執照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將執照送交市政廳。

    第三條

    本法規自七月一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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