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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84/M號法令

六月三十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許可於一九八四年及一九八五年鑄造二千五百套使用“proof”制度鑄造的紀念銀幣;該等銀幣為複製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49/81/M號法令發行,以一九八四年及一九八五年為鑄造年份的紀念幣。

第二條

第一條所指紀念幣註明鑄造年份,並具十二月二十六日第49/81/M號法令許可發行的銀幣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