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一、特許提供對整個澳門地區有利的公共服務,屬總督的權限。
二、公共運輸、自來水及電力供應等服務遍及整個澳門地區,故特許提供該等服務應受第一款規定的約束。
三、如屬以上兩款所指的情況,須諮詢有關市政廳的意見並確保有其參與。
總督應制定特許提供公共服務的制度大綱,並對特許提供上條第二款所指服務的事宜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