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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關於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純利稅章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各條文作以下修訂:
一、重置與攤折將視為經營年度的費用或損失,係依特別法例行之,而且,該法例還訂有有關率。
二、財產之未訂有重置與攤折率者,此類性質的負担將視為經營年度的費用或損失,但只以公鈔局局長認為合理的尺度為限。
三、關於重置與攤折負担的計算通常是採用常數定額法,但經證明有理由且公鈔局局長又不反對納稅人所用的計算原則時,損耗本身得以其他方法行之。
一、評稅委員會的組織如下,該組織將刊載于《政府公報》:
——主席,由財政司司長就該司行政團體技術員及研究室法律專家或經濟專家中指派一人担任之;
——澳門市公鈔局局長或其法定代替人;
——會計技術員二人,每年由有關公會指派;
——非屬公務員的經濟、財政或公司管理碩士一人,每年由總督指派;
四、可課征的收益倘因不可歸責於納稅人的事由而逾第四十二條所指期限被核計時,為着本條一款之目的,將有二十日任人查閱。
五、倘屬上款所指的情況,將透過掛號郵寄M/5A式通知書送達納稅人,而納稅人將援引本章程第四十四條二款、三款及四款所定的申駁期限及條件辦理。
一、複評委員會的組織如下,該組織將刊載于《政府公報》:
——主席,由財政司司長就該司行政團體技術員及研究室法律專家或經濟專家中指派一人其職級較高於評稅委員會主席者担任之;
——評稅委員會主席;
——會計技術員二人,每年由有關公會指派;
——非屬公務員之經濟、財政或公司管理碩士一人,每年由總督指派;
三、關于第四十三條四款所指的納稅人,其征稅憑單將于所預定的申駁期限告滿次月第一個工作日,依照本條一款所指的條件送交司庫。
一、純利稅款將平分為兩期繳納,第一期于每年九月份到期,第二期則為十一月份。
二、純利稅額不超過五百元者,應於九月份一次過完納。
三、納稅人曾根據第十條五款的規定進行臨時結算者,須於每年十一月份繳納關于應繳稅款總額與預先結算稅款的差額。
四、倘預繳金額超過應繳稅款金額時,公鈔局將透過退稅單將餘款退還。
五、以上各款的執行將按照第五十四條二款的規定辦理。
一、司庫應于八月二十五日之前,將如M/7式的自動征稅通知書送交納稅人。
二、司庫應于十月二十日之前將如M/7式的自動征稅通知書送交第五十六條二款所指的納稅人。
三、對于第四十三條四款所指的納稅人,司庫應于收到憑單日起計五天期內將如M/7A式的自動征稅通知書發出,以便在三十天期內繳稅,逾期即援引第五十九條所指的一般制度辦理。
四、在不妨碍上數款的規定下,關于開庫征收自動繳納結算得的稅款,公鈔局應於事前標貼佈告,並透過中葡文社會傳播機構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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