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24/84/M號法令

三月三十一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解除一幅位於氹仔島面積為3,717平方米的土地的公產性質,並將之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的私產。該土地在附於本法規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地籍圖內標明。

第二條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十條a項的規定,本法規所附地籍圖內標明的土地將無償批給海島市市政廳,相關公證書的簽訂應遵守下列條件:

a)  批給期間自簽訂公證書之日起計為二十五年,並可每十年自動續期一次;

b)  有關土地用作設置澳門電力公司氹仔變電站;

c)  如有關土地的使用背離批給目的,則無償批給失效;

d)  如未經政府同意而改變批給用途,政府可單方聲明廢止批給;

e)  本法規未有規範的事宜,適用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