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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總部設在日本之“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有限公司”請求給予在本地區設立總代理處從事保險業務之許可;
經澳門發行機構審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號法令第十五條及第十條第一款b項及e項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一、根據第50/81/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許可“The Sumitomo Marine and Fir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中文名稱為“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有限公司”)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該公司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213/83/M號訓令所訂之一般及特殊條件經營汽車保險,並按照澳門發行機構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下列之其餘保險項目:
二、根據經九月十三日第47/82/M號法令獨一條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尚許可上述公司為澳門地區任何公共實體提供保險服務。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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