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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3/8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7/1983

刊登日期:

1983.11.21

版數:

2210

  • 制訂行政暨公職署(SAFP)章程。
被廢止 :
  • 第63/87/M號法令 - 修訂行政暨公職司組織法--撤消若干法例。
  •  
    部份被廢止 :
  • 第60/86/M號法令 - 在行政暨公職司諮詢中心內設立部門。
  •  
    相關法規 :
  • 第42/83/M號法令 - 撤銷民政廳、澳門及海島市行政局以及路環行政分所,並設立行政暨公職署,葡文縮寫為SAFP。
  • 第43/83/M號法令 - 制訂行政暨公職署(SAFP)章程。
  • 第17/84/M號法令 - 訂定十一月廿一日第四三/八三/M號法令設立之行政暨公職署屬下人員章程。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3/87/M號法令 廢止

    第43/83/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宗旨)

    行政暨公職署葡文縮寫為SAFP,係一個在內政、公共行政的改善與現代化、澳門地區公職人事政策各方面進行研究、協調、管制及技術支援的機關。

    第二條

    (職責)

    一、在本地區內政方面,行政暨公職署的職責如下:

    A 對民政問題提供行政與技術支援;

    B 支援市政糾正性與監督性監護的執行;

    C 對使節關係事務提供資料;

    D 依據法律的規定,確保選舉活動;

    E 確保將公共行政結構與受行政管理者的權利向公眾解釋。

    二、在政府機關的組織與管理方面,行政暨公職署的職責如下:

    A 分析並研究政府結構,以適當配合地區社會經濟的需求;

    B 研究並建議物質工具及組織技術,使配合本地區政府機關專門的需求;

    C 為提高公共行政效率,推行引進關於工作管理與合理化方面的技術,並對機關官僚化的消除程序,加以支援;

    D 確保公共資訊指導計劃方面有關程序自動化的協調與技術支援;

    E 對於其他機關在重組、改組與行政現代化方面的程序,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援。

    三、在公共行政人事及人力資源管理政策方面,行政暨公職署的職責如下:

    A 對於公共行政人事政策的制訂及對於公務人員工作情況的紀律,進行研究及建議;

    B 確保招聘及培訓程序在既定範圍得以集中管理,並對其他機關在其相應的分科活動方面,提供支援;

    C 關於公共機關之享有本身人員社會計劃者,對其社會工作計劃的補充,加以協調,並與澳門公務員福利會配合,研究並建議適當的改善措施。

    第三條

    (組織)

    一、行政暨公職署包括下列部門,以執行其職責:

    A 民政廳;

    B 規章協調室;

    C 組織暨資料室;

    D 招聘暨培訓廳。

    二、行政暨公職署置有一辦事處,作為行政支援服務。

    第四條

    (民政廳)

    民政廳的職權如下:

    A 受理遞交的歸化案,以便轉送共和國有關當局,並檢視該等案件是否已作適當處理;

    B 對不在其他公共機關職責內的活動,發給行政准照,並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發給各項證明書;

    C 當彩票及抽獎開彩時,派代表在場,並監察對法律的遵守及防止有蹟象的不合法或不忠實行為發生;

    D 關於受監護的市政機構,對其決議案及會議錄,作出分析及報告,並將對該等機構所為的決定及其他批示轉達各該機構;

    E 編製關於駐澳門使節或代辦的承認案卷,並作成報告,同時,依據有關部長的明確許可,認證葡國駐外國使節的簽名;

    F 執行並協調關於選舉法及選舉登記法所賦予本地區政府、市政機構主席及市政機構的任務;

    G 研究選舉法及其文意與制度,以便向參與選舉程序的機構及人員作出解釋,並確保與共和國有關當局聯繫;

    H 制訂並建議適當的規章,使選舉登記及有關行為得以適時進行;

    I 對於本地區全體選民的登記及為本地區自我管理機構、諮詢會而被選或被委市民的登記,加以編製並維持最新資料;

    J 蒐集並紀錄關於選民登記活動及選舉行為的統計資料,並將有關結果刊登在政府公報;

    L 關於政治團體、為選舉目的所組成的市民聯會暨透過間接選舉參與本地區選舉行為的社團及其部門,對其名稱、代號及標誌維持最新資料;

    M *

    N 在該廳所參與的範圍,對受行政管理者提供司法及技術支援。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0/86/M號法令

    第五條

    (規章協調室)

    規章協調室的職權如下:

    A 關於本地區公共機關及機構,不論其為簡單的抑或具有行政或財政自主權的,概予保持其永久性明細紀錄;

    B 確保公共機關在其重組方面獲得技術支援;

    C 就公共機關組織及人事規章制度的法例草案發表意見;

    D 就人員團體檢討草案發表意見,並按工作質量分析其人手;

    E 就公職方面一般性及專門性職業暨酬勞制度,建議採取措施;

    F 對於所需求與公職等級或職位相應的內容及職能,加以研究、訂定及作成明細紀錄,並將之歸納有關水平;

    G 參與有關公職工作上特別制度的訂定;

    H 就社會安全及公務人員疾病援助制度,建議採取適當的改善措施;

    I 與澳門公務員福利會聯繫,協調公務員社會互惠分部制度;

    J 對於執行與其職權事宜有關的措施及規章所生的疑義,加以說明及解釋;

    K 在本身所參預的範圍,而其他機關及公務人員與服務人員提供技術及司法支援。

    第六條

    (組織暨資料室)

    組織暨資料室的職權如下:

    A 當有關機關主管請求或上級着令時,對公共機關進行技術性及組織性的直接分析,並就倘有缺點的彌補提出相應的建議;

    B 研究並推廣現代管理技術的實施;

    C 對工作質量的分配暨人力物力同公共機關的目標職責相配合,進行研究;

    D 對於行政循環及措施在簡化與合理化方面,進行研究、建議及協作;

    E 對於措施的實施,導致機關及其使用者關係,主要是向大眾為諮詢制度的改善者,進行研究、建議及協作;

    F 對於導致公共範圍一項資訊政策的訂定及資訊制度效率的改善等方針,進行研究及建議;

    G 協作資訊分部計劃的訂定,並確保分部計劃及活動同政府所定的資訊政策相配合和適應;

    H 就公共範圍資訊中心或服務的設立與組織,提供技術支援並發表意見及對資訊計劃的可行性作出決斷;

    I 建議公共範圍資訊,例如包括設備的購置,正常化,資料安全,交通,資助,人事,組織及資訊管制等,採取平線政策;

    J 在制度分析範圍,提供技術支援;

    K 有關資訊設備合約的編製,提供技術支援;

    L 促進並指導資訊人員的招聘及培訓活動。

    第七條

    (招聘暨培訓廳)

    招聘暨培訓廳的職權如下:

    A 分析公共行政人力資源狀況,並從合理化角度,就公職就業的進展與質量需求,作出預算;

    B 建立一個能滿足在查詢人事方面需求的公職人力資源資料庫;

    C 舉行關於其他公共機關所請求的招聘及甄選活動及將來法律所定的集中招聘及甄選活動;

    D 編訂並散發供甄選試應考人查詢及準備所需的文件,補充資料及書目提要;

    E 對於遞交澳門辦事處有關擔任本地區政府職務之應徵資料,加以彙集、審議及分配,並將相應的資料送達該辦事處;

    F 建議並執行關於公職專業培訓及進修政策,暨確保有關缺乏與優先分析的決定;

    G 支援公務人員專業培訓與進修分科的活動實施;

    H 舉辦教練員及督導員培訓活動;

    I 為舉辦專業培訓與進修課程及活動,同葡國、外國或國際的澳門公、私人士,訂立及促進合作的聯繫;

    J 編製對促進公職培訓活動有利的教練員及督導員的檔案,並維持最新資料;

    K 就制訂人事規章及甄選程序或訂定訓練班及其有關課程的法例或管理章程草案,發表意見。

    第八條

    (辦事處)

    辦事處係行政暨公職署的一般行政支援部門,其職權如下:

    A 處理行政暨公職署的總辦事處;

    B 確保對行政暨公職署服務人員的管理;

    C 保持人事檔案的最新資料;

    D 將行政及輔助團體人員調往各不同廳;

    E 編製行政暨公職署的預算,並確保有關的會計;

    F 確保財物管理及紀錄編製的任務;

    G 管理行政暨公職署的車隊並照顧設備的保養;

    H 確保設備及交通網的安全;

    I 征收法定手續費及費用的收入,並彙送財政司。

    第九條

    (部門及科)

    機關組織所必需的部門及科,由總督以訓令設立之。

    第十條

    (內部的配合)

    一、行政暨公職署各部門當執行各該職權時,將互相保持緊密聯繫。

    二、當執行共同計劃時,各部門將一致行動。

    三、大眾接待處將視其工作性質,分別同有關廳作出配合。

    第十一條

    (特別工作小組)

    為推行有關計劃,總督得視其性質及所預料的時間,認為適宜時,以批示組織特別工作小組,並將本地區其他機關專門人員,或依據可引用法例的規定,招聘為此項工作服務的人員,加入該等小組工作。

    第十二條

    (設立)

    一、本署的設立在不超過六個月期間,為確保該署結構的建立及正常工作的急需,得以臨時性服務合約制度招聘人員,並將遵守其他機關現行為同類任務所採取的招聘規則為之。

    二、截至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2/83/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二款所指的法例生效前,有關人員倘加入新團體的程序未克完成時,將繼續與現行被撤銷的機關團體保有關係,並保留其關於遇有空缺作專業晉升的權利。

    第十三條

    (疑義)

    執行本法令所生的疑義,由總督以批示解決之。

    第十四條

    (生效)

    本法例自刊登日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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