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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83/M號法令

一月十五日

第一條

(性質及制度)

一、設立一經濟司諮詢委員會,簡稱諮委會。該會的專有職權範圍,尤其在商業、工業及出口等政策方面,對經濟司作為諮詢機關。

二、諮委會受本法令的規定管制,並受本法令第二條三款將來通過的內部章程所管制。

第二條

(職權)

一、諮委會職權如下:

A 有關部門方面,按照本法令的規定確保經濟媒介具有代表性的組織參與;

B 對經濟司的計劃及有關活動報告提出意見;

C 對工商業發展基金會預算冊的年結帳目提出意見;

D 對經濟司的活動予以關注,並作出認為適宜的任何提議或建議。

二、諮委會有職責對交來的所有事項提出意見,尤其:

A 管制本地區經濟活動之法例草案的一般性基礎;

B 對澳門為合約一方的雙邊或多邊經濟協議的談判;

C 對支持本地區工業發展及投資計劃;

D 對促進本澳產品出口的計劃;

E 對基金會行政委員會的建議及議決。

三、諮委會倘認為適宜時,得制定本身內部章程。

第三條

(組織)

一、諮委會由經濟司長主持,其組織成員如下:

A 研究計劃室主任;

B 商業廳長;

C 工業廳長;

D 出口促進廳長;

E 經澳門發行機構建議,由總督以批示方式委任之財經金融代表一人;

F 按下款指派的私人經濟方面代表六人;

G 由總督以批示方式委任之銀行界代表一人;

H 由總督以批示方式委任之保險業代表一人。

二、上款F項所指六名代表,其中四人經下列企業化社團推派,由總督以批示方式委任:

A 澳門廠商會推派一人;

B 毛織毛紡廠商會推派一人;

C 澳門商會推派一人;

D 出口商會推派一人。

三、本條一款E項及續後各項所指委員任期為一年,有關委派應以相同行為及形式指定有關候補委員。

四、諮委會的組織及有關委員的委任方式,得由總督以批示更改。

第四條

(活動方式)

一、諮委會以大會或專門委員會方式開展活動。

二、諮委會全體會員大會通常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倘主席在總督指示下或其本人主動又或其中三名委員提出充份理由的建議下,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諮委會的議決須有大多數成員出席及半數以上的表決始發生效力,但主席有表決權。

四、倘意見有編定時,得容許以聲明表決方式進行。

五、總督每次認為適宜時,得參與諮委會會議。在此情況下,會議由總督主持。

六、倘有關事項的性質被認為有必要時,主席本人得提議或在諮委會要求下邀請對該等事項有深刻認識之人士出席,但無表決權。

七、每次會議得繕寫會議紀錄,並呈交諮委會各委員通過及簽署。

八、諮委會委員及按本法令規定參與其工作的其他人士,免除執行其本身有關職務 ,但須為諮委會通知參與者。

九、出席諮委會會議,得按法例之規定領取出席費。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

一、諮委會將在工業、商業及出口等政策範圍內設立專門委員會,總督倘認為適宜時,得核准設立其他委員會,以便分析某些問題。

二、除下列各款規定外,每一專門委員會的組織、活動方式及專有職權等,必須符合有關事項的性質,其主席經事先聽取諮委會意見後作出規定。

三、對各專門委員會討論各事項有深刻認識的專業人士,得由總督以批示方式委任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成員。

四、倘屬上述情況,對被委任人士的制約與諮委會永久性委員相同。

五、各專門委員會的活動方式將引用上條六款及續後各款的必須適應部份。

第六條

(資料提供的要求及保密義務)

一、為着履行有關職責,諮委會有權在不妨碍由若干或指定或可被指定的人士或機構提供給經濟司資料的保密性質所引致的限制情況下,要求提供為其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資料。

二、諮委會各成員對在執行有關職務時所獲知的事項有保密義務,但不妨碍對其所代表方面有責任報告的義務。

第七條

(秘書處)

一、諮委會秘書處在經濟司長主動情況下由該司人員組成。

二、秘書處職責如下:

A 派發開會通知書;

B 編製諮委會會議紀錄,並在通過後送交出席有關會議的委員簽署;

C 確保諮委會辦事處的日常事務;

D 為諮委會良好活動所必需的支持提供服務。

三、秘書處的成員無投票權。

四、秘書處成員倘被其主席委派出席會議時,按法例規定有權領取出席費。

第八條

(負擔)

諮委會活動所引致的負擔,將由基金會本身預算冊內撥款支付。

第九條

(疑義的解決)

因執行本法令所生的疑義,將由總督以批示解決之。

第十條

(生效)

本法令由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