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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82/M號訓令

十一月二十七日

鑑於總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予在本地區設立總代理處從事保險業務之許可;

經澳門發行機構審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號法令第十五條及第十條第一款b項及e項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

一、根據第50/81/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許可Companhia de Seguros da China(中文名稱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並按照澳門發行機構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下列項目:

——*
——工作意外保險;
——人身意外保險;
——火險;
——汽車保險;
——海上貨運保險;
——其他:運輸途中之有價物保險、一般民事責任保險、建造險、安裝險、多種住戶保險、盜竊或搶劫險、投資保險(政治風險)、保證履約保險及旅遊險。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9/89/M號訓令

二、根據經九月十三日第47/82/M號法令獨一條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尚許可上述公司為澳門地區任何公共實體提供保險服務。

第二條

豁免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續存放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之憑澳門發行機構指定之永久按金。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高斯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