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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2/M號法令

九月十三日

獨一條——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號法令第七十八條內文修正如下:

第七十八條

(公共機構的保險)

本地區及其任何機關、機構及團體即使其為法人,以及公共企業、地方自治機構及行政公共機構的保險,只許向經總督為該目的以訓令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