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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91/82/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5/1982

刊登日期:

1982.6.19

版數:

1093

  • 准准魯彌士主教幼稚園組織章程。
相關法規 :
  • 第26/82/M號法令 - 核准幼稚園教育章程--撤銷六月廿五日第二一/七七/M號法令。
  • 第27/82/M號法令 - 設立幼稚園教員訓練班及教育助理員訓練班。
  • 第91/82/M號訓令 - 准准魯彌士主教幼稚園組織章程。
  •  
    相關類別 :
  • 幼稚園及小學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91/82/M號訓令

    六月十九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考慮到訂定澳門學前教育通則的六月十九日第26/82/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的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c項所賦予的權能,下令:

    魯彌士主教幼稚園組織章程

    第一條

    (運作)

    魯彌士主教幼稚園(以下簡稱幼稚園)的運作,受本訓令以及訂定澳門學前教育通則的法令規範。

    第二條

    (隸屬)

    幼稚園隸屬教育暨文化司。

    第三條

    (管理)

    幼稚園的管理機關為:

    a)院長;

    b)教學委員會。

    第四條

    (院長)

    一、幼稚園院長是由總督從具備經官方認可學校頒發的文憑的幼稚園教師或屬有工作需要時,從具備師範小學課程文憑或高等教育學校頒發的相應文憑的教師中任命。

    二、院長的職責為:

    a)代表幼稚園;

    b)遵守法律及規章規定,處理屬其職責範圍內的個案,並對其他問題作出報告;

    c)召集及主持教學委員會會議;

    d)指導、統籌及推動幼稚園的活動;

    e)鼓勵親屬參與幼稚園的活動;

    f)推動任職人員的技術及專業進修;

    g)統籌年度活動報告的製作;

    h)妥善管理設施及設備。

    三、在院長缺勤及因故不能視事時,教育暨文化司得委任一名代院長。

    四、幼稚園院長得免除擔任直接照顧幼兒的工作,亦無需直接負責一班的工作。

    第五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由院長和任職的幼稚園教師組成;安排在幼稚園工作的具專業資格的小學教師亦得成為委員會成員;教學委員會由院長任主席。

    二、教學委員會的職責為:

    a)輔助院長推行教務工作;

    b)修訂教學大綱,並使之配合實況;

    c)對任職人員的培訓提供意見;

    d)對有助於幼稚園加強與社會的合作以及鼓勵親屬參與幼稚園活動的措施提出建議及展開有關工作;

    e)制訂年度活動計劃方案及有關執行報告;

    f)根據現行一般規定,訂定委員會的運作規則。

    三、教學委員會在幼稚園運作期間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經主席召集或多數成員要求,教學委員會將召開特別會議;

    四、委員會的決定取決於多數票,票數相同時,主席的票具決定性。

    五、委員會的會議不影響幼稚園的正常活動。

    六、經聽取教學委員會意見後,院長委任一名委員會成員為秘書;秘書負責繕立會議紀錄;當未有委任代院長或屬院長不在的情況,可由秘書代行院長的職務。

    第六條

    (校務處)

    幼稚園的校務處隸屬院長管理;校務處負責處理與幼稚園有關的文書工作。

    第七條

    (人員)

    一、在幼稚園任職的人員屬教育暨文化司的編制,由司長安排該等人員在幼稚園工作。

    二、安排在幼稚園任職的人員隸屬院長。

    第八條

    (教務主任)

    經聽取教學委員會的意見後,可從教學委員會的成員中,任命每一班的教務主任。

    第九條

    (教學語言)

    在幼稚園的活動中及在與學生接觸時,所使用的語言為葡語。

    第十條

    (就讀)

    一、幼兒就讀幼稚園,須接受身體檢查及報名。

    二、報讀幼稚園的程序應於七月完成;教育暨文化司每年應預早公佈報名的期間。

    三、報名時應遞交以下文件:

    a)專用報名表;

    b)身份證明文件;

    c)備有最新資料的健康報告表;

    d)屬未能及時接受本條所指的醫生檢查的情況,由醫生發出的證明幼兒未有患上傳染病並指出幼兒是否有殘疾的聲明書。

    四、當報名人數超出學額時,優先取錄能聽懂及使用葡語的幼兒以及較年長的幼兒;年齡先以年、月和日為準。

    第十一條

    (學生福利會)

    幼稚園設學生福利會,該福利會根據現行學生福利會規章運作。

    第十二條

    (活動)

    一、幼稚園的活動及運作時間由六月十九日第26/82/M號法令第九條及第十條規範。

    二、幼兒將分配進入不同的班或組別,每班或組別的人數不應超出教學規則所容許者。

    三、除在幼稚園範圍內進行的康樂活動外,尚可安排幼兒在幼稚園範圍外參與戶外活動及遊玩。

    四、幼稚園亦應為幼兒、家長及對幼稚園活動有興趣的人士安排聚會及慶祝活動。

    第十三條

    (缺課)

    為統計及輔導目的,須記下學生的缺課情況,而家長須說明學生為何缺課。

    第十四條

    (疑問)

    執行本訓令時產生的疑問,由總督以批示說明。

    第十五條

    (生效)

    本訓令於一九八二/八三學年始生效。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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