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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0/8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9/1982

刊登日期:

1982.5.8

版數:

815

  • 訂定教授中學及中學預備班各組、分組科目及專科應具專有及足夠之學歷--撤銷五月九日第14/81/M號及15/81/M號法令。
已更改 :
  • 第197/82/M號訓令 - 修正中學各組及分組教員應具專有及足夠學歷。
  • 第93/83/M號訓令 - 按照十一月廿七日第一九七/八二/M號訓令所指修改修訂五月八日第二○/八二/M號法令附表(教師專有及足夠學歷)。
  • 第72/84/M號訓令 - 修正經十一月廿七日第一九七/八二/M號訓令及五月廿八日第九三/八三/M號訓令所修正之五月八日第二○/八二/M號法令附表。
  • 第92/85/M號訓令 - 修正三月三十一日第七二/八四/M號訓令附表(學歷相等)。
  •  
    廢止 :
  • 第28/80/M號法令 - 將中學及工藝教育教師各組、分組、科目及專科予以統一,並訂定被視為在中學任教之專門及足夠學歷。
  • 第14/81/M號法令 - 訂定中學預備班各組及各科教員應具專有及足夠之學歷。
  • 第15/81/M號法令 - 有關更換八月十六日第28/80/M號法令附表二關於中學教育各組、分組及科目教員應具專有及足夠學歷。
  •  
    相關類別 :
  • 中學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82/M號法令

    五月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宜將澳門關於在預備班和中學任教不同組別、分組、科目、專業所需的適當及充分學歷的規定,與在葡萄牙生效的相關規定一致;

    同時,五月九日第14/81/M號法令第15/81/M號法令的規定業已過時,在不妨礙教育制度綱要法獲通過後所作的深層次修訂的情況下;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為在預備班和中學任教不同組別、分組、科目、專業所需的適當及充分學歷,為載於本法令附表者。

    第二條

    日後修訂在預備班和中學任教所需的適當及充分學歷,以訓令為之。

    第三條

    廢止五月九日第14/81/M號法令第15/81/M號法令

    第四條

    適用本法規時所產生的疑問,由總督以批示說明。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斐迪鎏

    ———

    (第20/82/M號法令的附表已被第72/84/M號訓令第一條所指的表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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