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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20/82/M號法令 | 公報編號: | 19/1982 | 刊登日期: | 1982.5.8 | 版數: | 815 | | |
| - 訂定教授中學及中學預備班各組、分組科目及專科應具專有及足夠之學歷--撤銷五月九日第14/81/M號及15/81/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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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第197/82/M號訓令 - 修正中學各組及分組教員應具專有及足夠學歷。第93/83/M號訓令 - 按照十一月廿七日第一九七/八二/M號訓令所指修改修訂五月八日第二○/八二/M號法令附表(教師專有及足夠學歷)。第72/84/M號訓令 - 修正經十一月廿七日第一九七/八二/M號訓令及五月廿八日第九三/八三/M號訓令所修正之五月八日第二○/八二/M號法令附表。第92/85/M號訓令 - 修正三月三十一日第七二/八四/M號訓令附表(學歷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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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第28/80/M號法令 - 將中學及工藝教育教師各組、分組、科目及專科予以統一,並訂定被視為在中學任教之專門及足夠學歷。第14/81/M號法令 - 訂定中學預備班各組及各科教員應具專有及足夠之學歷。第15/81/M號法令 - 有關更換八月十六日第28/80/M號法令附表二關於中學教育各組、分組及科目教員應具專有及足夠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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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中學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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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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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2/M號法令
五月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宜將澳門關於在預備班和中學任教不同組別、分組、科目、專業所需的適當及充分學歷的規定,與在葡萄牙生效的相關規定一致;
同時,五月九日第14/81/M號法令及第15/81/M號法令的規定業已過時,在不妨礙教育制度綱要法獲通過後所作的深層次修訂的情況下;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為在預備班和中學任教不同組別、分組、科目、專業所需的適當及充分學歷,為載於本法令附表者。
第二條
日後修訂在預備班和中學任教所需的適當及充分學歷,以訓令為之。
第三條
廢止五月九日第14/81/M號法令及第15/81/M號法令。
第四條
適用本法規時所產生的疑問,由總督以批示說明。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斐迪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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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2/M號法令的附表已被第72/84/M號訓令第一條所指的表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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