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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5/8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9/1982

刊登日期:

1982.3.1

版數:

392

  • 訂定社會復原所領導及行政歸由一個綜合紀律委員會負責,並訂定其職權--撤銷八月二十五日第二零/七九/M號法律第一八條之規定。
被廢止 :
  • 第4/91/M號法令 - 關於管制已撤銷社會復原中心人員職能的轉移、人員的過渡及分配事宜--分別撤銷五月一日及三月八日第一五/八二/M號法令及第四二/八二/M號訓令。
  •  
    相關法規 :
  • 第20/79/M號法律 - 調整政府監獄及社會復原所人員的職級、薪酬及年資的計算。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91/M號法令 廢止

    第15/82/M號法令

    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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