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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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M號法律

二月六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立法許可

第一條

(標的)

一、授予總督許可,以便訂定下列的郵電司電訊人員的特別退休制度:

a)於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申請退休者;

b)非處於退休或離職待退休狀況並轉入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編制者。

二、為上款a項所指人員訂定的特別規定可排除適用七月七日第7/81/M號法律所載的國家服務人員一般退休制度。

三、為本條第一款b項所指人員訂定的特別規定須符合國家服務人員一般退休制度的規定,但不影響因具有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僱員身份而屬特殊情況時或在與該身份有關的情況下排除適用有關規定。

第二條

(期間)

本法律授予的立法許可於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五日失效。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