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9/81/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3/1981

刊登日期:

1981.10.24

版數:

1545

  • 在本澳台山區一部分面積為五萬三千三百二十平方公尺之地段作為保留地。
不生效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13/80/M號法律 - 核准經濟房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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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及地籍管理 - 土地工務局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39/81/M號法令

    十月二十四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在澳門市現為巴波沙坊所占用之土地上設定一總面積為53,320.00㎡之部分保留地。該保留地由兩地段組成,其界線範圍見刊登於本法規附件之地圖上。

    A地段,面積為46,872.00m2,北至鴨涌河邊街,南至李寶椿街,東至巴波沙大馬路,西至巴波沙坊第十一街。

    B地段,面積為6,448.00m2,北至李寶椿街,南至花地瑪教會南街,東至巴波沙大馬路,西至巴波沙坊第三街。

    第二條——上述土地將用作興建經濟房屋、社會房屋及為公務員而設之房屋,或擇一或擇二而興建之用。

    第三條——總督將以批示確定上條規定所述各類房屋之興建土地面積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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