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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81/M號法律
八月八日
對一項向外借款的本地區擔保
第一條
(核准)
核准澳門總督對一項金最高金額相等於澳門幣二億五千萬元的信用活動提供本地區的保證以及擔保向發行機構償還由其借予澳門電力有限公司的資金。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