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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九月六日第13/80/M號法律的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的行文改為:
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本地區行政當局應設立及設置第二條h項所指的機構及委任經濟房屋委員會的成員。
為着執行第二條g項的規定,本地區行政當局將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為止,制定對於興建及購買有租金限制的房屋的貸款屬不可缺少的措施,而貸款之條件得係比通常所定的條件較低。
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為止,總督將頒布及公布執行本法律所需的訓令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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