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打獵活動對氹仔島及路環島居民之舒適生活造成日益嚴重之危險;
考慮到野獸及候鳥已瀕臨絕種;
根據一九六九年十月十一日第9149號訓令第十八條獨一附段之規定;
經聽取政府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確定禁止在澳門地區打獵。
一九八零年八月九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伊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