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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9/80號批示

公報編號:

31/1980

刊登日期:

1980.8.2

版數:

1137

  • 規定有關物品買賣及服務之提供所採用之發貨單及收據必須載有葡文繕寫字句,並保留空間以便標貼稅票。
相關法規 :
  • 第21/78/M號法律 - 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 取消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三日第1659號、一九六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668號、一九六六年九月十日第1718號、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第1787號、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第1814號等立法條例及三月十二日第7/77/M號法令
  • 第12/80號批示 - 訂定純利稅章程第四條一款所指之納稅人需具備若干簿冊。
  • 第49/80號批示 - 規定有關物品買賣及服務之提供所採用之發貨單及收據必須載有葡文繕寫字句,並保留空間以便標貼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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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49/80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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