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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日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核准的《都市建築總規章》第四百零七條就私人樓宇的保養規定了若干義務,而該規章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三節及第五節則分別訂定了申領撘建圍欄、棚架及拌製砂漿的准照及申領清潔樓宇的准照的收費。
政府認為樓宇的保養及外牆清潔不但對樓宇所有權人有利,而且亦對公眾有利,因為每座樓宇的外觀均能影響其所在地區的整體城市景觀。
因此,為鼓勵澳門市及兩個離島的私人樓宇所有權人主動保養其樓宇;
經考慮工務運輸廳的建議;
並聽取政府諮詢會的意見後;
總督行使經一九七六年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b)及e)項所賦予的職權,命令:
中止實施由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日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核准的《都市建築總規章》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三節及第五節所規定的收費,但僅以屬該規章第四百零七條所規定的保養工程者為限。
上條所指的豁免收費不免除須向主管部門申領准照的義務。
為適用本法規,凡對擬進行工程的性質有疑問,均由負責發出有關准照的主管實體以批示作出處理。
一九八零年一月三十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伊芝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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