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一月十二日第1/80/M號法令設立澳門發行機構,且給予發行本地區紙幣的專責及其它從而引起的職務;
鑑於澳門發行機構是個公法人,因此,在執行其職務時適宜有適當的稅捐處理;
鑑於澳門地區總督建議及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按同一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1)項之規定制定如下:
豁免澳門發行機構所實施的行為、所訂立或參與的合同,以及與進行其活動所得結餘有關之任何稅項、費用或手續費。
本法律自一月十二日第1/80/M號法令生效日起生效。
一九八零年一月十七日通過。
代立法會主席—— 按章程規定主持全體會議的議員
馬義瑟
一九八零年一月十九日頒布。
著頒行。
總督 伊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