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授予本地區總督許可,以便就財政廳、郵電廳、氣象台、新聞旅遊處、經濟計劃彙集廳、教育廳、澳門社會救濟處及秘書處的重組,對屬《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e項範圍內的事宜立法。
本法律授予的立法許可於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失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