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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9/M號法律

七月二十五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立法許可

第一條

(標的)

授予本地區總督許可,以便就財政廳、郵電廳、氣象台、新聞旅遊處、經濟計劃彙集廳、教育廳、澳門社會救濟處及秘書處的重組,對屬《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e項範圍內的事宜立法。

第二條

本法律授予的立法許可於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失效。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