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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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6/79/M號法律
七月二十五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立法許可
第一條
(標的)
授予本地區總督許可,以便就財政廳、郵電廳、氣象台、新聞旅遊處、經濟計劃彙集廳、教育廳、澳門社會救濟處及秘書處的重組,對屬《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e項範圍內的事宜立法。
第二條
本法律授予的立法許可於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失效。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