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6/7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0/1978

刊登日期:

1978.12.16

版數:

1544

  • 修訂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卅日第一八六五號立法條例第二十二及四十八條條文(關于訂定本地區對外貿易准照規則)。
不生效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部份被廢止 :
  • 第22/79/M號法令 - 廢止經十二月十六日第36/78/M號法令修改的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八六五號立法條例第二十二條二款及四十八條二款。
  • 第38/84/M號法令 - 修正之第50/80/M號法令(來源證)之若干條文。
  •  
    相關法規 :
  • 第1865號立法性法規 - 著將有關本省對外貿易准照手續的所有法例綜合製成一個單一的條例─撤銷若干法例。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36/78/M號法令

    十二月十六日

    獨一條——將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865號立法條例第二十二及四十八條內文修正如下:

    第二十二條

    (出口憑單)

    一、外國來源產品及物品係與本地區開設工業場所生產相同,而在附屬本條例的復出口名表未有載明者,倘經本地區轉口,應附有免手續費的出口憑單。

    二、*

    三、上款所指憑單使用期限為一個月,由有關證件簽發日期起計算,並只限一次過使用有效。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79/M號法令

    第四十八條

    (手續費——寄運及出口憑單)

    一、按照本條例規定所發之寄運憑單,須根據有關寄運憑單所指到岸價格(C.I.F.)征收百分之一手續費。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79/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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