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號法律核准之營業稅章程第六條內增訂第四款,其內文如下:
四、營利事業,其固定資本額或投資額,根據稽查人員所作報告,不超過六千元者,被評定為三等,且只須繳納相當于本章程附屬工商業總表所載有關固定稅額的半數。
本法律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