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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法規:
第4/7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0/1978
刊登日期:
1978.3.11
版數:
261
訂定各級教育之臨時教員暑假期間為著一切法律效力計算為任教年資,但須在上一學年度擔任教員工作最少一百八十天且無申請終結該項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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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第67/99/M號法令
- 核准《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若干廢止。
相關法規
:
第19/76/M號法令
- 規定幼稚園、小學、中學預備班及中學臨時性教師有權領取服務津貼,完全與給予人員團體教師學校暑假之條件相等,但須在教學服務有一百八十天或以上者方可。
第4/78/M號法令
- 訂定各級教育之臨時教員暑假期間為著一切法律效力計算為任教年資,但須在上一學年度擔任教員工作最少一百八十天且無申請終結該項工作者
相關類別
:
教職員職程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7/99/M號法令
廢止
第4/78/M號法令
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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